财会〔2020〕23号
各省(sheng)、自治区(qu)、直(zhi)辖市(shi)、计划单列(lie)市(shi)财政厅(ting)(ting)(局(ju)(ju))、交通运输(shu)厅(ting)(ting)(局(ju)(ju)、委),新疆生产建设(she)兵团(tuan)财政局(ju)(ju)、交通运输(shu)局(ju)(ju):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路水(shui)路公共基(ji)(ji)础(chu)(chu)(chu)设(she)施是政府资产(chan)(chan)的(de)重(zhong)要组(zu)成(cheng)部分。科学合(he)理确认(ren)、计量、记录(lu)和报(bao)告公路水(shui)路公共基(ji)(ji)础(chu)(chu)(chu)设(she)施资产(chan)(chan),对建立(li)权责发(fa)生制(zhi)(zhi)的(de)政府综(zong)合(he)财务报(bao)告制(zhi)(zhi)度,使公路水(shui)路公共基(ji)(ji)础(chu)(chu)(chu)设(she)施更好(hao)服务发(fa)展(zhan)、造福人民具(ju)有重(zhong)要意义。必须(xu)坚持以习近平(ping)新时代(dai)中(zhong)国(guo)特色社会(hui)主义思想为(wei)指导(dao),紧紧围绕权责发(fa)生制(zhi)(zhi)政府综(zong)合(he)财务报(bao)告制(zhi)(zhi)度改革的(de)总体目标和任务,扎(zha)实推进公路水(shui)路公共基(ji)(ji)础(chu)(chu)(chu)设(she)施会(hui)计核算(suan),全面反映公路水(shui)路资产(chan)(chan)“家底(di)”,夯实政府财务报(bao)告和行政事业性国(guo)有资产(chan)(chan)报(bao)告的(de)核算(suan)基(ji)(ji)础(chu)(chu)(chu),为(wei)加快建设(she)交通强国(guo),推动交通运输(shu)治(zhi)理体系和治(zhi)理能力现代(dai)化提供基(ji)(ji)础(chu)(chu)(chu)保障。
二、关(guan)于(yu)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一)公(gong)路水(shui)路公(gong)共基础设施的界(jie)定
本通知(zhi)所称的公路(lu)水路(lu)公共基础设(she)施(shi),是指(zhi)各级交通运(yun)输主管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交通运(yun)输需求所控制的公路(lu)、运(yun)输站场、航道、港口、轮渡及其配套(tao)设(she)施(shi)等有形资(zi)产(chan)。
独立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船舶,不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务码头,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水路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二)公路水路公共基(ji)础设施(shi)的(de)记(ji)账(zhang)主体
1.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
各级交通运(yun)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路公共基(ji)础设施(shi)管理体制,按照“谁承(cheng)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zhang)”的(de)原则,并结合直(zhi)接(jie)承(cheng)担后(hou)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水路公共基(ji)础设施(shi)的(de)记账(zhang)主体。
相(xiang)关记账主(zhu)体对公路水路公共(gong)基础设施(shi)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zhi),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lou)。
2.确定记账主体的有关具体规定。
(1)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地方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委托方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2)对于由企业举债形成的非收费公路,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应当及时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
(3)对于车辆通行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政府偿还的政府收费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还贷公路),由负责编制车辆通行费支出预算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
(4)对于由企业举债并负责偿还的收费公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形成的,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形成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且企业方已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政府方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除上述情形外且已由企业方入账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后续相关规定明确后,再进行调整。
(5)对于天然航道、天然锚地和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无需确认入账,对其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调整。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公共基础设施的,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按规定减少公共基础设施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san)、关于公路(lu)水路(lu)公共基(ji)础设施的构成(cheng)
(三)公路(lu)水路(lu)公共(gong)基础设(she)施的构(gou)成
公(gong)路(lu)水(shui)路(lu)公(gong)共(gong)(gong)基础设(she)施(shi)包括(kuo)公(gong)路(lu)公(gong)共(gong)(gong)基础设(she)施(shi)、汽车客(ke)运站公(gong)共(gong)(gong)基础设(she)施(shi)和(he)水(shui)路(lu)公(gong)共(gong)(gong)基础设(she)施(shi)。
公(gong)路(lu)(lu)(lu)公(gong)共基础设(she)(she)(she)施(shi)包括公(gong)路(lu)(lu)(lu)用(yong)地、公(gong)路(lu)(lu)(lu)(含公(gong)路(lu)(lu)(lu)桥涵、公(gong)路(lu)(lu)(lu)隧道、公(gong)路(lu)(lu)(lu)渡口等)及构(gou)筑物、交通(tong)工程及沿线设(she)(she)(she)施(shi)(含交通(tong)安全设(she)(she)(she)施(shi)、管理设(she)(she)(she)施(shi)、服务设(she)(she)(she)施(shi)、绿化环保设(she)(she)(she)施(shi))等。
汽车客(ke)运站公共(gong)基础设施(shi)主要包括(kuo)场地设施(shi)、站务用(yong)房(fang)、生产辅助用(yong)房(fang)、安全(quan)与(yu)服(fu)务设施(shi)。
水路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包(bao)括航(hang)道(dao)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沿海航(hang)海保障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港口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和轮(lun)渡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航(hang)道(dao)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主(zhu)要(yao)包(bao)括航(hang)道(dao)、通航(hang)建筑物(wu)、航(hang)道(dao)整治建筑物(wu)、航(hang)标、其(qi)他助(zhu)航(hang)设(she)施(shi)(shi)(shi)。沿海航(hang)海保障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主(zhu)要(yao)包(bao)括沿海航(hang)道(dao)、航(hang)标、其(qi)他助(zhu)航(hang)设(she)施(shi)(shi)(shi)。港口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主(zhu)要(yao)包(bao)括码头及附属(shu)设(she)施(shi)(shi)(shi)、防波堤、护岸、进出港航(hang)道(dao)、锚地等。轮(lun)渡公(gong)共(gong)基(ji)础(chu)(chu)设(she)施(shi)(shi)(shi)包(bao)括码头、趸(dun)船(chuan)、道(dao)路(引(yin)道(dao))、标志牌(pai)、候船(chuan)室(亭(ting))、收费亭(ting)等。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见附件1。
四、关于公(gong)路水(shui)路公(gong)共基础设施的(de)初始计量
(四)公路水(shui)路公共基础设施(shi)初始计(ji)量(liang)的原则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尚未入账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建成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分属于不同记账主体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
(五)重置成本标准的(de)确(que)定
按(an)重(zhong)置(zhi)成本(ben)作为初(chu)始(shi)入账成本(ben)的存(cun)量公路(lu)水路(lu)公共(gong)基(ji)础设施,其(qi)重(zhong)置(zhi)成本(ben)标(biao)准应当按(an)以下权限(xian)确定:
中央级交通运输行政事(shi)业单位承担(dan)管理维(wei)护(hu)职责的公路(lu)水路(lu)公共基(ji)础设施重置成本(ben)标准,由国务(wu)院交通运输主管部(bu)门负责制定。
中央委托地方(fang)承担(dan)管理(li)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zhong)置成本标(biao)准,由(you)地方(fang)交通(tong)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省道(dao)、省管航道(dao)的重(zhong)置成本标准,由省级(ji)交通(tong)运输主管部(bu)门负责制(zhi)定(ding);县道(dao)、乡(xiang)道(dao)、村道(dao),以及汽车客运站、其他(ta)地(di)方航道(dao)、沿(yan)海助导航设(she)施、地(di)方港口、轮渡的重(zhong)置成本标准,由省级(ji)交通(tong)运输主管部(bu)门负责明确制(zhi)定(ding)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按照上述权限制定并公布相关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
(六(liu))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因素
确定(ding)存(cun)量公路(lu)水路(lu)公共基(ji)础设(she)施重置(zhi)成(cheng)本(ben)时,除主(zhu)要依据定(ding)额(e)标准外,还应充(chong)分考(kao)虑影响重置(zhi)成(cheng)本(ben)标准的其他因素,具体如下:
公路应主(zhu)要参(can)考(kao)地(di)域(yu)、地(di)形(xing)、技术(shu)等(deng)级(ji)、路基宽度(du)、路面材(cai)料类型;
汽车客运站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航(hang)道应(ying)主要参考航(hang)道维护尺度(du)、航(hang)道技术等级;
通航建筑(zhu)物应主要(yao)参考技术等级、规(gui)模;
航道整治建筑物应(ying)主(zhu)要(yao)参考结构(gou)类型、规模(mo);
航标(biao)应主要参考结(jie)构类型、规(gui)模、尺寸、航道(dao)等级;
其他助(zhu)航(hang)设施(shi)可参考(kao)结构类型、规模(mo);
码头(tou)及(ji)附属设施(shi)应主要参考分类(lei)构成、结构类(lei)型、规模(mo);
防(fang)波堤(di)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gui)模;
护(hu)岸应主要(yao)参考结构类型、规模(mo);
锚地应主要参考规模。
五(wu)、关于公(gong)路水路公(gong)共基础设施的明(ming)细核算
(七(qi))公路(lu)公共基础设(she)施的明细核算
公(gong)路公(gong)共基础设施(shi)应当按照(zhao)行(xing)政等级(ji)、路线(xian)(含桩号)进行(xing)明细核(he)算(suan),公(gong)路技术(shu)等级(ji)、公(gong)里数等作(zuo)为辅助(zhu)核(he)算(suan)。
按照行(xing)政等级(ji),公路公共基础设施(shi)应当涵盖国道(dao)、省道(dao)、县(xian)道(dao)、乡道(dao)和村道(dao)。
(八(ba))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chu)设施的(de)明细核算
汽车客(ke)运站应当按场站名称(cheng)和资产类别进(jin)行明细核算。
(九(jiu))水路公共基(ji)础(chu)设施的明细核算
航道(dao)公共基(ji)础设施(shi)应当(dang)按(an)航道(dao)名称(cheng)、资(zi)产类别进(jin)行明(ming)细核(he)算(suan)。
沿(yan)海(hai)(hai)航(hang)(hang)海(hai)(hai)保障(zhang)公共(gong)基础设施应(ying)当(dang)按(an)沿(yan)海(hai)(hai)航(hang)(hang)道(dao)名(ming)称、航(hang)(hang)标类别(bie)(视觉航(hang)(hang)标、音响航(hang)(hang)标和(he)无线电航(hang)(hang)标)和(he)其他沿(yan)海(hai)(hai)航(hang)(hang)海(hai)(hai)保障(zhang)设施类别(bie)进行明细核算。
港(gang)(gang)口(kou)(kou)公共基础设施(shi)应当(dang)按港(gang)(gang)口(kou)(kou)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gang)(gang)区、资产个数、吞吐(tu)量等作为辅助核算。
轮渡(du)公(gong)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渡(du)口名称和(he)资产(chan)类别进行明(ming)细(xi)核算。
(十)明细核算其他要求(qiu)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见附件2。
各(ge)有关记账主体在做(zuo)好(hao)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she)施明细核算的同(tong)时,还应做(zuo)好(hao)备查簿(bu)登记,详细记录资产(chan)组成部分的名称、建设(she)时间、资产(chan)价值等。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明细科目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六(liu)、关于组织保障
(十一)严(yan)格(ge)责任落实(shi)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理顺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充实会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并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将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
(十二)加(jia)强(qiang)业务(wu)指导(dao)
各地财(cai)政部门(men)、交通(tong)运输主管部门(men)要根(gen)据本通(tong)知精神,结合地方(fang)实际(ji),研究(jiu)制定地方(fang)公(gong)路水路公(gong)共基(ji)础(chu)设施会计核(he)算(suan)实施细则,加强对(dui)下级行政事业单(dan)位开(kai)展公(gong)路水路公(gong)共基(ji)础(chu)设施会计核(he)算(suan)工(gong)作的指导。鼓励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he)算(suan)考核(he)机制,推动考核(he)评(ping)价结果应用(yong)。
(十三)强化宣贯培(pei)训(xun)
各地(di)财政(zheng)部门、交通运输主管(guan)部门要积极做好公路(lu)水路(lu)公共(gong)基础设施会(hui)(hui)计(ji)核(he)算工作(zuo)的(de)政(zheng)策(ce)解读和宣贯培训(xun)工作(zuo),不断拓宽培训(xun)渠道(dao),推(tui)动培训(xun)工作(zuo)实现全覆盖,使(shi)会(hui)(hui)计(ji)及(ji)相关人(ren)员及(ji)时、全面地(di)掌握政(zheng)府会(hui)(hui)计(ji)准则制度(du)的(de)各项规(gui)定和具体要求,切(qie)实提(ti)高业务素质(zhi)和管(guan)理水平(ping),确(que)保工作(zuo)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附件1: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
附件2: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
财政部 交(jiao)通运输部
2020年12月30日
(来源(yuan):财政部会(hui)计(ji)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