炀(yang)尼(上海)时装有限公司:
本(ben)会已受(shou)理申请人(ren)郭美玉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案号:松劳人仲(2024)办字第270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四年八月二日上午9:00时在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3楼第十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er)○二(er)四(si)年六月十八日